在中国古典小说传奇中,经常会出现土匪强盗拦路抢劫的场面,这些土匪强盗自欺欺人的理由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到了21世纪的当下中国,拦路抢劫的土匪强盗,却换成了明明是在祸国殃民却自以为是“先进性”的公权力。“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的强词夺理,也由偏远蛮荒的穷山恶水,转移到了原本应该四通八达的现代化的“公路”网络。
一、祸国殃民的“买路钱”
2007年1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栏目播出了《秋冬季我国蔬菜产区卖菜难》和《农民卖菜,门槛过高》,说是“元旦春节期间是一年中蔬菜瓜果的热销时节,但是最近记者在南菜北运的产区却发现,菜价走低、卖难问题突出”;“由于卖菜的成本过高,秋冬蔬菜虽然丰收了,但记者发现不少菜农却被挡在了市场之外”。
随着这些解说词,画面中出现的是广东和山东的菜农,眼睁睁地看着自家的蔬菜烂在大田或大棚里卖不出去。
接下来,中央电视台又在当天晚上的《新闻联播》中,以《南菜北运——绿色通道不够“绿色”》的“记者调查”揭穿谜底:由于运输成本大幅度攀升,长途贩运鲜活农产品几乎没有了利润空间。而导致运输成本虚高的关键因素,就是超过全部运费成本40%以上的高速公路过桥费。央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从广东湛江的蔬菜基地运输辣椒到首都北京,一路上要经过10个收费站,共交纳过桥费4600元。从山东寿光的蔬菜基地运输蔬菜到哈尔滨,要经过14个收费站,共交纳过桥费1800元。
这里所涉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其实是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率先挑起的养路费的法理之争,央视新闻对此却避而不谈。换言之,央视新闻煞费苦心的报道,并不是为了彻底解决祸国殃民的养路费征收制度,而仅仅是为了缓解元旦春节期间的市场压力,进而人为打造一年一度且迫在眉睫的泡沫和谐与虚假繁荣。在此后的一年或几年中,纳税人依然需要为行走在本国的“公路”上支付祸国殃民的“买路钱”。
二、《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的稽查人员,发现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型吊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纳养路费。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该车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万元、滞纳金38.9万元、罚款17.7万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万元、滞纳金7.5万元以及运管费本金 7872元、滞纳金2.5万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其中仅滞纳金一项,就高达49万元。
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2006年8月23日,《检察日报》刊登周泽的署名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一下子把中国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违法行政、与民争利的事实真相,赤裸裸地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此文一出,引起一系列连锁性的社会效应。反应最为强烈的,自然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既得利益者。
浙江省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科长翁坚超,不愧是鲁迅的小同乡,他在文章中指责周泽的文章是“对国务院的权威性的严重挑战,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挑战,对我国养路费征收体系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一个区区的副教授,凭什么可以对国务院的行为指三道四?如果某些部门是为了部门利益而消极对待法律,难道国务院也是为了其部门利益,故意消极对抗法律?我国(包括国务院里)有那么多专家在搞法律,只有这位副教授是有水平、有正义感的专家?其他人都是没有水平、没有正义感的傻瓜?”
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副主任王延龙,在文章中认定周泽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少数人,简直连一个市井无赖都不如”,并且建议交通部“尽快拿起法律武器,将周泽及有关媒体送上法庭的被告席,让他们公开向公众道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基层的同志撑腰壮胆”。
在“中国交通执法网”的论坛上,更有《驳对法律不懂装懂、哗众取宠的法盲“周泽大律师”关于养路费非法的错误言论》之类的帖子,用中国共产党所惯用的专政话语,针对法律人周泽展开政治批判:“他周泽就是要扰乱视听,为恐天下不乱,危害社会主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是要迫坏法律的严肃性;就是要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一定要提高警惕看清周泽丑恶嘴脸、反动本质和阴险用心。”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也通过交通部的官方网站,为养路费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其主要理由是:养路费作为一项行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而《公路法》没有,上位法没有而下位法有,就无所谓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并不隶属于交通部系统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另有养路费“合法而不合理”的说法:《公路法》1999年修订时规定以税养路并且删除旧法中的养路费条款,但没有禁止,说明是要进行转制,只不过是衔接出了问题。
相对于交通部门来说,来自民间社会的声音,几乎全部站在了周泽这一边。在周泽影响之下,河南南阳一司机于2006年8月28日将郑州市交通局告上法院,指责交通局收取养路费属违法行政,要求法院确认交通局的行政罚款处罚违法,并返回360元的罚款。
9月1日,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被告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对他征收的1500元养路费。10月17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章祥兵败诉。章祥兵不服判决,很快提起上诉。
10月15日,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将北京市路政局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10月17日,宋成军又以律师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提请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书。
10月30日,周泽本人在看到交通部表示要继续征收养路费的通知之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暨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建议书》。
11月8日晚,湖北省红安公路一收费站遭河南籍农用车冲岗,收费员祝正盛冲出拦截,被拖碾百余米死亡。
12月12日下午,驾驶牌照为川A56000的微型货车的欠费司机,在四川省青白江逃避公路稽征人员的追查过程中,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把一名稽征人员刺死,把另一名稽征人员刺成重伤。《成都商报》女记者李亚玲在《付出生命代价,收养路费为何这么难》中,把这起恶性案件的部分原因,直接归咎到周泽身上:
“8月24日(准确日期为23日——引者),《检察日报》刊登了律师周泽的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认为随着《公路法》的颁布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则《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失去合法性依据。每月的25日至月底,本系征费高峰期,然而文章见报并被广泛转载之后,第二天来缴费的车主就寥寥无几,倒是各地稽征所都遇到了前来要求退还‘六年来所收的养路费’的车主。随后,全国范围内爆发了一轮对养路费是否还该征收的热烈讨论。到了9月底,短短30多天里,全省就新增了4万余辆欠费车,超过往年一年欠费车的总和。……该文见报三个月后的 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新华社记者,对该文观点做出了反驳,明确表示‘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征收养路费仍是合法的’。此时,为追缴欠费,四川省各稽征部门随即展开了‘清欠’行动。12月12日青白江发生的欠费车司机杀害稽征人员案,就发生在这一背景之下。”
两年前,正是这名《成都商报》的女记者,因为写作成都市青白江区市民李桂芳外出吸毒时被警方抓获,导致其三岁的女儿李思怡被锁在家中活活饿死的报道,在有关部门的压力之下,一度被调离记者岗位。中国的事情偏偏就是这么复杂!!
三、养路费的法理之争
2006年12月21日晚上,律师观察网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嘉言•法大财税法前沿论坛第七期:中国法治之路的困惑与径路——养路费存废之争事件专题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全面论证了养路费存废之争的法理问题。
自称是“肇事者”的周泽首先发言,他说自己并没有私家车,此前从来没有关注过养路费的事,卷入这场争议纯属偶然。几个月来,他总是通宵达旦地应付这件事情,很多媒体采访他的报道,都是他自己撰写的。他为此事还专门到几个地方进行调查研究,他所接触到的公路交通部门也承认养路费征收不合法理。面对征收困难的局面,山东把养路费从每月220元降到150元,广东规定按时交纳养路费可以享受几个月的免费优惠。依法行政本来是很严肃的一件事情,现在却变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的商业经营。这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诚信是一个很大的危机。据他了解到的情况,1999年10月31日《公路法》修改之后,国家已经决定采用征收燃油税的办法,而且连税票都印制出来了。六年来一直违法征收养路费,完全是特殊利益群体对于公共利益的公然劫持。
作为主持人的中国律师观察中心主任赵国君介绍说,当年他在河北省的税务部门工作,大批印制精美的燃油税税票,就是由他经手领取的,最后被当成费纸处理掉了。
接下来,宋成军律师介绍了状告北京市路政局的情况。他说自己本来是学财会的,当律师属于半路出家。这一次受周泽的启发,专门学习了相关法规,打这场官司的目的并不是非要把自己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要回来,而是不能忍受交通部门不顾民意“把养路费进行到底”的蛮横态度。宣武法院开庭时,不让记者采访,结果他的支持者只有两个小姑娘。法庭辩论结束后,他自我感觉很好,没想到审判长的一句话打消了他的希望:“宋律师,北京市路政局六年、七年违法征收养路费,如果判令违法,哪里有那么多钱退给你们啊?!”到了2006年11月25日,宣武法院宣判宋成军败诉,他立即提出上诉。
在谈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提请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书时,宋成军说,征收养路费违法已经不容置疑,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交通部门继续征收,却没有哪个部门出面管一管。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站出来说话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一直置之不理,那就是失职。令他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人民选出来的全国人大竟然没有一个网站,也没有公开的联系电话,而只有一个“人民来访接待室”。他的建议书寄出去之后,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于是他每周寄出一份建议书,前后已经寄去五份。2007年,全国人大的“监督法”将开始实施,假如全国人大依然不履行监督职权,他准备依法起诉全国人大。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发言中指出,中国现在依然是红头文件治国和以人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每一个公共权力部门都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养路费和过桥费的诱惑太大了。政府修路要收费15年,集资修路要收费25年。北京市政府在号称国门第一路的机场高速公路上征收了十年过桥费,然后又把这条路承包给一家公司再收30年。中央的领导整天到机场去,有谁不知道这件事呢?!搞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主是法律的基础,没有民主的法制就是专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说:“在座的周泽、郝劲松、丘建东都是从事公益诉讼的名人,也都是我们的学生。我没有你们的勇气,我也发现了这些问题,但是我不敢说。不过,我坚持认为知识分子要有公共性质,公共知识分子应该关心公共利益。2000年之后,养路费的征收,包括国务院的法规,都失去了合法性,应该退出原有的历史舞台,这是赵本山说的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不需要阐述。我推测有两点。第一点恐怕更多的是政治问题,是政治选择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法律问题,甚至于是法理问题。有学者讲,法律没有禁止征收养路费就可以征收,要这么讲就得普及法律A、B、C。对于公权力来讲,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是要禁止的。这和公民不一样,公民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为。……《公路法》已经实施七周年了,国务院却三缄其口。在全国人大立法的明确性不够的情况下,国务院应该按照他的惯例,不超过两年就得制订相关的行政法规。……第二是费和税怎么区分。费是经济学的概念,税是特别支出。你用我的税修公路,又要收我的养路费,这是加倍征税,没有科学依据,理论上说不通。养路费不是我们的特别支出,也不是他们的特别收入。养路费是政府与民争利的具体表现。政府也在做事情,同时也在获取他自己的利益,而且获取利益的动机大于公共利益。政府的利益和政府的财产,存在着如何纳入法治化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介绍说,他自己长期从事财税法的研究,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征收税费要有人大立法。这在 2004年的《宪法》中也是很明确的。税收法定,国家必须依照法律征税。……征收燃油税在技术上不难解决,关键是多方面的利益博弈,海南省从1993年开始就已经征收燃油税了,这一举措,使得海南省交通厅的收入锐减。燃油税还涉及地方和中央如何分配收入的问题。一旦开征燃油税,这笔钱将上缴国家财政,地方和银行等部门再难从中获利。当年是朱容基新官上任三把火,急于推行燃油税。交通部要把接近30万的稽征大军交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说接收不了,还是你们继续征收养路费吧。朱容基没有办法,只好去整治农村的乱收费。
四、化私为公的强制“共产”
一路听下来,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中国国务院不依法作为,反而纵容交通部门强行征收 “买路钱”的祸国殃民。中国社会所有腐败的根源,并不在于各级政府的贪官污吏,而在于掌握最高权力的中央政府的制度性腐败。集纳掠夺了全国70%以上优质税源的中央政府,偏偏不直接对全国性的公路交通网络进行规划投资,反而纵容各级政府化整为零地出卖分明属于公共设施和公共财产的公共路权。
在这个国家里,只有公权力对于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强制“共产”,却从来不允许公民个人对于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反“共产”。按照物理学的机械常识,任何没有反作用力的力量都是无效的和不存在的。然而,在苏俄式的共产主义理论中,“反动”和“反革命”一直是可以杀头的政治罪名。这种理论本身的荒诞性可想而知。更加荒诞的是,这种理论在俄罗斯早已过时,却依然能够在中国大陆大行其道。我不禁要追问一句:这个民族究竟算是什么民族?这个国家究竟算是什么国家?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竟然有没有最低限度的免疫力和生命力?这个国家祸国殃民的“买路钱”究竟还要征收到什么时候?
与中国靠贷款修路不一样,美国的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税收,美国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高速公路,原则上是不额外加收养路费和过桥费的。 1956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敦促国会通过了《联邦资助公路法案》,确立了高速公路的发展框架。根据这一法案,州际高速公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9: 1的比例出资。其中联邦资金由“联邦公路信托基金”提供。这个基金的资金87.6%来自机动车燃油税。美国政府当时认为,对高速公路的使用如果采取设卡收费的办法,成本高而且会给行车带来诸多不便。而征收燃油税是最有效、最公平的方法,谁开的里程多,使用道路多,谁交的税就多。
美国的《联邦资助公路法案》还规定,州际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基金的收入挂钩,收多少钱,办多少事,不靠借钱办事。据介绍,美国目前的收费高速公路,基本上是20世纪50年代第一批修建的“老”公路。因为政府每年的税收资金有限,还要建设一些新路,为了筹集资金养护、维修这些“老”公路,自上个世纪 80年代开始,政府允许这样的公路征收专款专用的“养路费”。在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之外,美国另有一些地方公路和私人公路,为收回投资可以适当收费。我自己两次到美国,在高速公路上周游了美国大半的国土,只有过旧金山大桥赶飞机时交过一次过桥费。过桥费收入由旧金山市专门用于修建新的跨海大桥。
按照我自己的理解,美国社会与“共产”中国最具根本性的区别,就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严格界定:在美国,没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公权力不得对私权利实施“共产”式的掠夺侵犯。与此同时,假如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禁止,公民个人和私人企业完全拥有在公平交易中自主收费的权利。正是基于公与私的严格界定,在美国的大小公路上,除非有特别规定,开自驾车的纳税人是完全免费的;而在私营停车场里,开自驾车的纳税人又是必须交纳停车费的。欧美现代文明社会的“以人为本”,简单说就是公共权力必须以公民个人为本位,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明确授权,任何公权力不得对公民权利实施化私为公的强制“共产”,公民个人也没有义务为自己纳税供养的国家政权更进一步地奉献牺牲自己的私人权利。即使这个国家当真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也没有权力要求每个公民奉献血肉之躯筑成新的血肉长城。